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830號
TPDV,105,司促,18830,2016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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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建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伍仟柒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
  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
  ,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盧建鈺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91%│
│  │17788 │     │1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盧建鈺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7024│     │1月0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830號)
  (一)債務人盧建鈺於民國100年08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08月05日起至民國105年08月0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5年11月14日止累計18,938元正未給付,其中17,788元為本
  金;766元為利息(2016/7/6~2016/11/14);3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盧建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5年11月06日止累計219,322元正未給付,其中207,
  024元為消費款;10,218元為利息(2016/7/9~2016/11/06);
  2,0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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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