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莉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
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銀行
法第47-1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合於上開規定,聲
請人請求104年9月1日以後之利率逾年利率15%部分自無理由
,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莉嬅 │自民國105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06%│
│ │647002│ │1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721號)
(一)債務人王莉嬅於民國104年06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4年06月30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3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5年11
月11日止累計687,377元正未給付,其中647,002元為本金;
37,644元為利息( 2016/4/14~2016/11/11);2,731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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