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曾國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陳玉閂
郭達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