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630號
TPDV,105,司促,18630,2016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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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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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