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式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零貳佰柒拾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三.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五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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