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源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振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土木包工業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耀勝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
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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