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621號
TPDV,105,司促,18621,2016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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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6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萱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源土木包工業
法定代理人 蘇振榮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景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
  伍拾玖萬捌仟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日源土木包工業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
  參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耀勝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
  參仟貳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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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源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耀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