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福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室佳工程即雙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載明「原名稱及變更後新名稱」之相對人美室佳工程即
雙匠工程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事項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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