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464號
TPDV,105,司促,18464,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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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江瓊春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宛株(原名吳治蓉)
      吳詹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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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