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418號
TPDV,105,司促,18418,2016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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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4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家名宮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羿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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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