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8045號
TPDV,105,司促,18045,2016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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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金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黃金同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86881元 │     │10月12日起 │      │點七四    │
├──┼────┼─────┼──────┼──────┼───────┤
│ 002│新臺幣 │黃金同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76744元 │     │10月12日起 │      │點九七    │
├──┼────┼─────┼──────┼──────┼───────┤
│ 003│新臺幣 │黃金同  │自民國105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四│
│  │1380元 │     │10月12日起 │      │點七四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5年度司促字第18045號)
(一)本公司於民國(下同)89年5月1日受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移轉信用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權,並有89
   年4月25日財政部台財融字第八九七一一一二六號函核准
   在案;又聲請人分別於92年1月3日(華信安泰信用卡公司
   變更名稱為安信信用卡公司)及95年11月13日(安信信用
   卡公司變更名稱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經主管機關
   核准變更公司名稱;另95年8月4日受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原名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移轉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
   之債權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於98年6月1日與永豐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受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之信用卡業務及對於持卡人之債
   權,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
   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進行消
   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66,406元整,其
   中已到期本金165,005元整(已到期之本金165,005元與分
   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105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附表計算之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1,401元(105.
   7.27~1 05.9.25)、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
   餘額0元。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付,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惠賜支付命令,俾
   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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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