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998號
TPDV,105,司促,17998,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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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9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白雲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肆仟零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
  .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佰零玖元之遲延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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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