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7827號
TPDV,105,司促,17827,2016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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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8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李秀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慶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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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