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美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
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額與本金間差額部
分,因請求原因及計算方式不明,前經本院裁定命補正,惟
仍未遵期陳明該差額之計算,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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