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37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巫峻毅相 對 人即債務人 曾逸塵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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