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16837號
TPDV,105,司促,16837,2016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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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燈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蘇健誠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對蘇健誠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對蘇健誠
  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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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