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8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燈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健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聲請
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旻誠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蘇健誠發支付
命令,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對蘇健誠個人請求之依據及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5年10月26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板橋分局信義派出所,逾期仍未補正,其對蘇健誠個
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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