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代 理 人 陳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韓進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均(OH MOO KYOON)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壹仟伍佰玖拾貳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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