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0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暐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耀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金枝(即陳阿梅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請求標的(支付命令聲明)。(由於聲請人請求標的(
一)所述之事項不符現行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僅於繼承被
繼承人遺產範圍內負民事責任之規定,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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