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209號
TPDV,105,司,209,201611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林存謐即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德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並 將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呈送在案, 且經徵得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德光聯合 會計師事務所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德光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股東臨時會 議事錄、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 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1/1頁


參考資料
林存謐即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