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仲訴字,105年度,15號
TPDV,105,仲訴,15,201611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仲訴字第15號
原   告 麻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蘭
原   告 黃立成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張時霖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按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
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
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
上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是原告請
求撤銷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05仲聲忠字第6號仲裁判斷,所獲財產
上利益即為該仲裁判斷主文所示金額即7,091,016元,應徵收裁判費71,290元,扣除上開已繳納費用,原告尚欠繳68,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
麻吉電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