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825號
TPDV,104,重訴,825,2016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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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825號
原   告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強
原   告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雄律師
      張澤平律師
被   告 王怡慧
訴訟代理人 鍾永盛律師
      鍾佩潔律師
被   告 陳威宏
      楊雅芬
      陳昱文
      陳昱安
兼 上四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如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怡慧郭育芬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部 分,本應一併審結,惟本院前於民國105 年9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時,未就被告郭育芬部分一併審結,故認本件有再開 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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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大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