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原 告 RUMY KARBOW INTERNATIONAL CO.,LTD.
法定代理人 蘇明珍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被 告 陳玉珍
莊順
林錦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黎威宏
陳泰延
黃柏夫律師
陳鵬光律師
陳威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前,具狀向本院說明如下事項:原告應提出訴之聲明以外幣折合新臺幣時之匯率依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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