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786號
TPDV,104,訴,4786,2016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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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志淵
      林紫彤
      梁懷德
被   告 王淇清
      王志煌
      王碧枝
      王淑真
      王錦秀
      王桂枝
      王鈴惠
      王鈴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裁定2週內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謄本,並具狀 說明各該筆土地現是否仍為被告公同共有;如已非公同共有 ,則本件請求分割為「分別共有」之法律依據為何。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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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