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6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威融即泓泰企業社、劉俊宏間因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4 日所
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993,4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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