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920號
TPDV,104,訴,2920,20161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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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9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五猜
      陳張彩珠
      陳秋男
      陳秋冬
      陳三郎
      陳四強
      陳陸泉
      陳文柒
      陳美雲
      陳美真
兼送達代收人 陳貞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成全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2,782,53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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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