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3號
原 告 銘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炳坤
訴訟代理人 吳家鳳律師
林復宏律師
謝錦仁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法定代理人 吳盛忠
訴訟代理人 吳俊達律師
複代理人 黃靖芸律師
李孟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 月4 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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