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79號
TPDV,103,重訴,479,20161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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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上 訴 人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3月10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 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稿)及答詢表附卷 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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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盛汽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