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原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88號
TPDM,105,聲,2688,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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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88號
聲 請 人 張傑昌
上列被告因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5 年10
月24日以北檢泰昃105 聲他1235字第78668 號案件中所為之不予
准許解除限制出境處分,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張傑昌目前擔任美強光學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部副總經理,負責公司兩岸往來業務,因此須密集到 大陸出差,此為本人工作任務,目前這份薪資亦是維持家庭 生活的唯一經濟來源,本人每年平均收入約新台幣100 萬元 上下,也須扶養2 名女兒,參酌本人入出國紀錄,自104 年 1 月起(當時檢察官未啟動偵查)至105 年9 月間總計出入 境約35次,平均每月均須至大陸出差,每天數日不等,若非 工作業務常態,公司豈能允許,現因檢察官限制出境處分, 以105 年10月25日在大陸舉行定期每季供應商檢討會為例, 此會議為本公司重要客戶舉辦,是本公司主要訂單來源,對 本人立即明顯影響是否能繼續向該客戶維持良好關係,能否 親自對客戶銷售本公司商品,此乃公司考評伊個人績效與年 度續聘的重要指標,本人須面對高度失業風險,況本人犯罪 嫌疑非重大,告訴人利用刑事告訴無須負擔訴訟費用之優勢 ,並提出不完整文書或錯誤陳述企圖型塑被害人形象,企圖 混淆檢察官判斷,本件糾紛至多僅是民事問題,而本人家庭 小孩及公作均在臺灣,亦非大富大貴有海外資產,並無拋家 棄子的能力或主觀需求,故檢察官處分不具必要性,本人願 以具保方式,鈞院考量本人年收入及維持家人基本生活前提 下,繳納保證金解除限制出境,以維本人基本工作及生存權 利,聲請人於法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等語。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關於羈押 、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105 條第3 項、第 4 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 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第一項聲請期間為5 日,自為處分之 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3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張傑昌涉嫌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限制出境、 出海,本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被告有限制出境之必要,於 105 年9 月6 日諭令聲請人限制出境,嗣聲請人於105 年10



月20日向臺北地檢署具狀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經該署於105 年10月24日以北檢泰昃105聲他1235字第78668號函復「礙難 准允」,有上開函文在卷可考,係以檢察官之處分駁回聲請 人解除限制出境、出海之聲請,聲請人不服,於105年11月7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撤銷原處分,參聲請人提供之上開臺北地 檢署函文記載聲請人係105年11月2日始接獲該函文等情,為 聲請人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頁之刑事準抗告狀),且經 本院職權詢經本院電話聯繫臺北地檢署書記官詢問上開經檢 察官駁回之函文到達聲請人時點,臺北地檢署書記官亦稱僅 以平信於105年10月24日發上開公文,故無回證但不知是何 時送達乙節,此分別有本院105年11月24日公務電話紀錄附 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7頁),是應認聲請人於105年11月2日 始知悉上開駁回之函文,而其於105年11月7日向本院聲請撤 銷原處分之聲請狀,其聲請自尚未逾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3 項所定5日之聲請期限。
㈡聲請人涉嫌詐欺案件,現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中,經本 院調取該案全卷查閱無誤(見本院卷第16頁,因偵查不公開 未影卷)。本院審酌本案檢察官既尚未偵查完畢,為使後續 偵查順利進行、確保聲請人於偵查中到庭之目的,甚或如經 起訴後之訴訟程序及調查證據之確保,限制出境、出海乃限 制聲請人之基本權最為輕微之保全手段,聲請人因此限制所 受之不利益,尚難謂過當。至聲請人固陳稱有至國外洽談業 務之急迫性與必要性云云,惟是否極具特殊性而無法替代, 僅得由聲請人親自出國方得為之,未據聲請人釋明,況洽商 方法多種,或可使用科技設備,或可尋求代理人,聲請人對 於其事業計畫、實際業務內容及何以無法藉由通訊軟體或委 託他人於國外代勞等節,儘以電子郵件為據,亦未提出任何 具體事證相佐,所言難認可憑。又聲請人以可提供具保金代 替處分,因與限制出境之作用有間,尚無從作為本件限制出 境之代替方法,併予指明。基上,本院認仍有繼續對聲請人 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 官 黃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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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