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62號
TPDM,105,聲,2662,2016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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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瑜蓁
被   告 黃楟辰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黃楟辰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33 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瑜蓁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瑜蓁因受刑人即被告黃楟辰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 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其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刑字第00000000號),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 裁定。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 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 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其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附卷可稽。而被告上揭案件,業經判決確定, 並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依被告住居所依法傳喚、拘提到案執 行均未果,復依具保人住居所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 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且被告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在押等情, 有通知函及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 告書、被告與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 可佐。綜上,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 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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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