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2623號
TPDM,105,聲,2623,2016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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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6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易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易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易仁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 期徒刑3年中,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31日以 102年度審易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臺灣高等 法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657號判決駁回上訴;②因竊盜案件 ,經本院於102年5月20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849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9月、5月;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2年6月13日以102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10月;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0月30日以102年度 審簡上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⑤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於103年2月27日以103年度簡字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5月。上開①至④案件先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063號裁 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10月,再與⑤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314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現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 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0月21日 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2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 106年6月29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2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4月18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5年10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5018107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 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 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 ,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若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婉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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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