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5年度,50號
TPDM,105,智易,50,201611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易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邦觀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偵續一字第43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年度智簡字第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邦觀明知BT(BitTorrent)係網際網 路上基於點對點(Peer to Peer,P2P)傳播方式以分享檔 案之協定(protocol),安裝使用BT協定之點對點傳輸軟體 之電腦,同時具有「客戶端」(client,意指提出要求,進 而享受服務之一方)及伺服端(server,意指應客戶端之要 求,而提供服務之一方)之特性,就客戶端之功能而言,一 旦取得特定檔案之「種子」(seed),固可自其他安裝BT軟 體之端點下載該檔案,然而就伺服端之功能而言,自開始下 載檔案之同時乃至下載完成後,均得應其他安裝BT軟體電腦 之要求而上傳同一檔案之部分,藉以達到分享檔案之效果, 是以使用BT軟體下載檔案的同時,即因此使不特定使用者, 得以在各自選定之時間、地點,透過網際網路接收上開視聽 著作內容,而成立公開傳輸;復明知不應未經同意或授權, 而於網際網路重製及公開傳輸著作,竟於民國104年3月17日 某時許,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7樓之2住 處,利用電腦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所配發之IP位址 220.133.70.101連上網際網路後,擅自以BT軟體下載而重製 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采昌公司)擁有 專屬授權之電影「宅男慢半拍」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並同 時以迅雷軟體公開傳輸同一視聽著作內容,而以重製及公開 傳輸侵害采昌公司之著作財產權。嗣經警循線查獲,始悉上 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 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非法公開傳輸罪 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起訴書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及第92條 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 回告訴,有105年10月24日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鐵雄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玉佩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