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894號
105年度訴字第5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水仙
嚴碧珍
柯秀云
上 三 人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律師
被 告 李亞明
李林珍
上列被告等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 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 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林拔群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乃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