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825號
TPDM,105,審訴,825,2016110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8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熊美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熊美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