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65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文蕙
選任辯護人 歐斐文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
度偵緝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紀文蕙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吳元曜
法 官 陳雯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