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5年度,223號
TPDM,105,單聲沒,223,2016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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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單聲沒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聲請人因上開被告賭博案件(104 年度速偵字第352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5 年度執聲字第183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搬風骰壹顆及骰子參顆,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素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3525號為緩起訴處 分確定。而扣案之麻將1 副、牌尺4 支、搬風骰1 顆及骰子 3 顆,均係當場賭博之器具,爰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另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檢察 官依同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前因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速偵字第352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麻將1 副、牌尺4 支、搬風骰1 顆及 骰子3 顆,均係被告所有,提供予賭客用以賭博之物,業據 被告及證人即在場賭客蔡宜勳鄭資穎顏富國何珮穎於 警詢時均供承在卷(見執聲卷第3 頁反面至第13頁),復有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 稽(見同上卷第14至19頁),被告所犯並非刑法第266 條第 1 項之普通賭博罪,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 項規定 宣告沒收,容有誤會;惟上開物品既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 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所用之物,是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 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仍應予以裁定沒收。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第259 條之1 ,刑法第 38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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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