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永龍
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25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永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 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