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116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溪圳
選任辯護人 賴玉梅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調偵字第15
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溪圳與告訴人彭富美、彭素珍係兄妹 關係,渠等父親彭德財前任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國民小學(下 稱河堤國小)教師,於民國86年8 月27日任內死亡,遺族得 領取一次及年撫卹金。被告明知其於彭德財死亡後,經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審定之教職員遺族年撫卹金,應為其與告訴人 2 人等人所公同共有,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及侵占 之犯意,未告知告訴人2 人具上開權利,亦未經渠等之同意 ,逕於86年起至96年間,將河堤國小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管理委員會(下稱退撫基金)分別按年依指定方式支給之 上開教職員遺族年撫卹金共新臺幣(下同)419 萬9,405 元 、22萬1,212 元(各年度金額詳如附表)侵占入己,並花用 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侵占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三、本案告訴人2 人告訴被告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起訴,認被告 係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侵占罪,而被告與告訴人2 人具有 2 親等旁系血親之關係,則依同法第338 條準用第324 條第 2 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2 人達成和解 ,告訴人2 人並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和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乙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01 至202 頁、第235 頁),揆諸上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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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年撫卹金支給年度│河堤國小支給金額│退撫基金支給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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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6年 │132,032 │6,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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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7年 │408,253 │2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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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8年 │408,253 │2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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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89年 │408,253 │21,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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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0年 │420,982 │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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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1年 │420,982 │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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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2年 │422,982 │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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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3年 │420,982 │22,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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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4年 │433,757 │22,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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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95年 │433,757 │22,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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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96年 │289,172 │15,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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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計 │4,199,405 │22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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