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汪文棋即芃芃玩具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1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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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6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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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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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鐵道故事館有限│台中商業銀行烏日分│103年9月15日│94,951元 │WHA1294372 │ │
│ │公司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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