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511號
TCDV,105,重訴,511,20161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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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5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茂發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曉匠
      許明旺
      林志鴻
      盧政霖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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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