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宏彥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士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重訴字第322 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移轉坐
落臺中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
新臺幣(下同)13,609,32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公告
現值每平方公尺40,000元×3,572 平方公尺×被上訴人應有部分
1143/3000 ×上訴人主張所有權1/4 =13,609,320),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97,6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