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6號
TCDV,105,重家訴,26,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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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6號
原   告 張金蓮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
      鄭謙瀚律師
被   告 張東富
訴訟代理人 黃秀英
被   告 張國寶
訴訟代理人 莊滿玉
被   告 張國權
訴訟代理人 張文平
被   告 張金鑾
      張金鳳
      張金鈴
      張蓮臻
兼上三被告
訴訟代理人 曾張來好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張林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張林換於民國101年3月8 日死亡, 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9人,應 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因被繼承人張林換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 人分割遺產,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 分割之約定,因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 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按應繼分之比例分割前開遺產,即如 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並聲明:請准將被繼承人 張林換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 分割。
二、被告張東富張國權抗辯:不同意分割遺產,並主張本件遺 產應歸張東富一人所有等語。
三、被告張國寶張金鑾張金鳳張金鈴張蓮臻曾張來好 均主張:同意分割,並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法;被告張金 鑾並補稱:因為系爭遺產之土地雖然是兩造公同共有並一起 分擔稅金,但實際上卻由被告張國權一人單獨收取租金,非 常不公平,所以應該要分割,讓大家各自取得自己的財產利



益等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被繼承人張林換於101年3月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其全體繼承人為兩造共9人,應繼分如附表二 所示,又被繼承人張林換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 上開遺產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 惟兩造就前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等事實,有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等在卷可稽,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認屬實。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 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 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又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 、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 形,故原告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遺產,自屬合法。被 告張東富張國權二人不同意分割遺產及主張全部遺產應歸 被告張東富一人所有云云,於法無據,自不可採。(三)又按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 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 ,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 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 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 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 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 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 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 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 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 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



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 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參照)。本 件原告主張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遺產,被 告張國寶張金鑾張金鳳張金鈴張蓮臻曾張來好亦 均同意此方法,經核此分割方法於法無違,自應准依此多數 繼承人合意之分割方法為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 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 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 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張林換之遺產
┌──┬─────────────────────┬───────────────┐
│編號│ 項 目 │ 分 割 方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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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2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3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4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1/3) │別共有 │
├──┼─────────────────────┼───────────────┤
│ 5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1/3) │別共有 │




├──┼─────────────────────┼───────────────┤
│ 6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1/3) │別共有 │
├──┼─────────────────────┼───────────────┤
│ 7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9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10 │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399/10000) │別共有 │
├──┼─────────────────────┼───────────────┤
│ 11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00號建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12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建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13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建物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權利範圍全部) │別共有 │
├──┼─────────────────────┼───────────────┤
│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清分行存款新臺幣46,015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及其孳息 │配之 │
├──┼─────────────────────┼───────────────┤
│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美金21.94美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及其孳息 │配之 │
├──┼─────────────────────┼───────────────┤
│ 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澳幣4.7元及其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孳息 │配之 │
├──┼─────────────────────┼───────────────┤
│ 1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存款新臺幣27,901元│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及其孳息 │配之 │
├──┼─────────────────────┼───────────────┤
│ 1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存款新臺幣542元及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其孳息 │配之 │
├──┼─────────────────────┼───────────────┤




│ 19 │臺中市臺中地區農會西區分部存款新臺幣49,285│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元及其孳息 │配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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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9股及其孳│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 21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99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2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股及其孳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 23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1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4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00股及其孳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 25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6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64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7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36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8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6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29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000股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0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3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1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2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9,825股及其孳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 33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7,280股及其孳息│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4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662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5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80股及其孳息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 │配之 │
├──┼─────────────────────┼───────────────┤
│ 36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655股及其孳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 37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22股及其 │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孳息 │配之 │
├──┼─────────────────────┼───────────────┤
│ 38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0,000股及其孳│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
│ │息 │配之 │
└──┴─────────────────────┴───────────────┘
附表二:應繼分比例
┌────┬─────┐
│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張金蓮 │ 1/9 │
├────┼─────┤
張東富 │ 1/9 │
├────┼─────┤
張國寶 │ 1/9 │
├────┼─────┤
張國權 │ 1/9 │
├────┼─────┤
張金鑾 │ 1/9 │
├────┼─────┤
張金鳳 │ 1/9 │
├────┼─────┤
張金鈴 │ 1/9 │
├────┼─────┤
張蓮臻 │ 1/9 │
├────┼─────┤




曾張來好│ 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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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石油化學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品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陸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欣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采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