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董火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9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及上訴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
1,086,926 元(計算式:597,271 +489,655 =1,086,926 ),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上訴人起訴時僅繳納11,692元,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99元;另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此費
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