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414號
TCDV,105,訴,414,2016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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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立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王台德
上訴人與被告王懿德因105年度訴字第414號返還合夥財產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3,64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1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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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