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97號
TCDV,105,訴,2497,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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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497號
原   告 郭謹儀即郭梅足
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
被   告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127萬8,916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嗣於民國105年8月23日具狀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 原告16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 開規定,應予准許。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緣訴外人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智資產 管理公司)、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智事業 開發公司)及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下稱匯智休閒 育樂公司,以上3家公司合稱匯智集團)均為訴外人謝博 隆於91年至94年間所分別設立,謝博隆為匯智集團之實際 負責人,其與訴外人湯涵雲李順成、謝金耀及李進祥等 人自95年7月25日起,對外以「中臺灣互助聯誼會」及「 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等名義,向不特定大眾招攬投資匯 智集團,以收受投資或使加入為會員之方式,向不特定人 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後4人嗣因涉嫌違反銀行法規定, 遭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罪刑在案, 謝博隆因而潛逃出境,目前仍遭通緝中。原告因參加「中 臺灣互助聯誼會」或「匯智龍城會員卡專案」而成為匯智 集團會員,並投資鉅額資金,然匯智事業開發公司自97年 4月間即發生公司周轉不靈,無法償還原告已投入之資金




(二)原告為匯智事業開發公司之投資債權人之一,對匯智事業 開發公司有1,127萬8,916元之債權,而匯智開發公司為解 決與廣大投資人間之投資債權糾紛,於97年4月10日由匯 智事業開發公司與52名投資人簽訂協議書,由匯智集團提 供位於不同縣市之154筆土地為52名投資人設定抵押權, 以擔保其等對於匯智事業開發公司所投資之金額債權得受 清償。嗣前開52名抵押權人為求能順利向匯智事業開發公 司求償,使全體債權人均能依債權額公平受償,而委託佳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宇公司)代其等行使債權, 統一向匯智事業開發公司求償,並同意將前開抵押權轉讓 於佳宇公司所指定之人即被告公司,而於98年11月間簽署 讓與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於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 明所設定之抵押權係匯智集團全體債權人債權之共同擔保 ,復於被告公司設立登記後,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將抵 押權移轉登記予被告公司。
(三)前開抵押物中,匯智事業開發公司所有、位於嘉義縣之土 地及建物,於101年間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 賣,當時被告公司即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身分參與分配 ,並獲得分配款共4,388萬2,150元。於104年間匯智事業 開發公司所有、位於宜蘭縣冬山鄉之土地及建物,亦經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拍賣程序,且被告公司亦同 樣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身分聲請參與分配,並獲分配款金 額共3億133萬7,983元。另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執行 處所拍賣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等抵押土地, 被告公司亦以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之身分參與分配,並可獲 得分配金額3,011萬734元。
(四)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甲(即抵押權人)、乙(即佳 宇公司)雙方茲確認上開抵押權係匯智公司全體債權人之 共同擔保,為符合原始受託登記之本旨,甲方同意將上開 抵押權移轉登記予乙方所指定之人,即甲方同意將抵押權 移轉登記予為實現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目的而由加入丙方組 織之債權人所共同成立之公司...」,已明示匯智事業開 發公司為52名投資人所設定之抵押權,為匯智事業開發公 司全體債權人之擔保,再參諸系爭協議書之簽立背景,係 匯智事業開發公司為處理包含全體投資債權人之債權清償 事宜,始設定前開抵押權,並進而於系爭協議書上為上開 約定,系爭協議書既已約定並確認所設定之抵押權為全體 債權人之共同擔保,依該協議書之意旨,即已有使其他匯 智事業開發公司之債權人得直接向受託行使抵押權之被告



公司請求返還拍賣價金之法效意思,系爭協議書之性質屬 利益第三人契約。亦即,前開52名抵押權人、佳宇公司達 成合意,由前開52名抵押權人將抵押權移轉登記予為實現 全體債權人之債權為目的所成立之被告公司,由被告公司 代表前開52名抵押權人向匯智事業開發公司進行抵押物拍 賣、拍賣價金之分配、拍賣物之承受等相關實現債權事宜 ,且實行抵押權後所實現之債權,因係全體投資人之共同 擔保,故如因此受拍賣價金之分配,即應依各債權人之債 權人返還予各債權人,原告既為匯智事業開發公司之債權 人,自得依系爭協議書第3條約定,請求被告公司返還抵 押權實行分配價款,爰提起本件訴訟,為一部請求,請求 被告公司給付165萬元。
(五)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6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抗辯:
(一)佳宇公司所受讓之債權及抵押權,僅來自於52名抵押權人 中之31人,其餘21名抵押權人並未將其債權及抵押權讓與 佳宇公司。原告不察,妄言全數抵押權人皆已移轉其抵押 權,顯非事實。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表明其請求權基礎,系爭協議書第3條 之內容,乃締約者之間同意抵押權之設定為全數債權人而 設,並未言及其他所有債權人均得對佳宇公司提出請求。 況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分別為佳宇公司及抵押權人,而本 件兩造均非協議書之當事人,非契約當事人而要求依約履 行,於法無據。
(三)退步言之,縱使原告對被告公司有請求權,亦應按照全體 債權人債權之比例分配,而非專以原告之債權額度求償。 匯智集團全部債權人之債權共有92億元以上,原告之債權 比例僅為全部之0.12%,縱得向被告公司請求,亦應以此 比例計算,而不得逕依其債權金額求償,且請求之金額, 亦應按照被告公司實際取得之金額為計算。原告一方面主 張抵押權係為全體債權人而設定,另方面卻僅考慮自己之 債權,而不考慮全體債權人,論理上前後矛盾。(四)並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按債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第三人並無請求債務人向債權人給付之權利,此 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94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又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



之第三人,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 第1809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審理時表明其請求權基礎為系爭協議書及 民法第269條規定(見本院卷第18頁反面),惟依系爭協 議書所載(見支付命令卷第11-13頁),該協議書係約定 甲方將其對匯智集團之金錢債權及從屬之抵押權讓與乙方 佳宇公司指定之人,嗣佳宇公司指定被告公司為受讓債權 及抵押權之人。然本件原告並未與佳宇公司簽署系爭協議 書一節,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1頁),堪信為真 。原告既未與佳宇公司簽訂系爭協議書,亦未將其對匯智 集團之債權、抵押權讓與被告公司,則其逕主張依系爭協 議書之約定,對被告公司而為請求,顯然違反契約之相對 性,不足為採。
(三)原告雖又主張系爭協議書為利益第三人契約,有使匯智集 團全體債權人得直接向受託行使抵押權之被告公司請求返 還拍賣價金之法效意思云云。惟按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 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 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民法第269第1項定 有明文。所謂第三人利益契約,係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 給付之契約,第三人有向債務人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利(最 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836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故必須 契約內明文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始屬利益第三人 契約。經查,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甲方所有之下列 債權及附屬抵押權與其他權利全部讓與乙方所指定之人」 ,第2條約定:「甲方將前條債權從屬之抵押權亦一併讓 與乙方所指定之人」,第3條約定:「甲、乙雙方茲確認 上開抵押權係匯智公司全體債權人之共同擔保,為符合原 始受託登記之本旨,甲方同意將上開抵押權移轉登記予乙 方所指定之人...」,足見系爭協議書僅約定甲方必須將 其對匯智集團之債權及從屬抵押權讓與乙方佳宇公司指定 之人,該協議書從頭到尾均未提到應向締約當事人以外之 第三人為給付,亦未提到佳宇公司或其指定之人應向原告 為任何給付,該契約依其性質顯非利益第三人契約,原告 主張系爭協議書屬利益第三人契約,進而主張其得依系爭 協議書直接請求被告公司給付,顯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並非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亦未將其對匯智 集團之債權、抵押權讓與由被告公司實行,且系爭協議書亦 非屬利益第三人契約,則原告逕主張依系爭協議書之約定, 請求被告公司給付實行抵押權所受分配之款項,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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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智國際休閒育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匯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