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1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Squaredone GmbH
法定代理人 Matthias Karl Hodel
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崑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藤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王士豪律師
林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Matthias Hodel」之記載,應更正為「Matthias Karl Hodel」。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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