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 告 任廷富訴訟代理人 楊慧鈴被 告 林倢英訴訟代理人 王勅元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