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75號
原 告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訴訟代理人 王素娟
被 告 張詠洳
林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被告欄及事實及理由中乙、實體方面:一、原告起訴主張及二、被告部分欄內關於「張詠如」記載,應更正為「張詠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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