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567號
原 告 張啟銘
訴訟代理人 楊雯齡律師
被 告 陳彥如
廖建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佳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為原告之妻,被告乙○○亦明知被告 甲○○為有配偶之人,被告2人竟於原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即民國104年11月間開始親密交往,並於104年11月29日,在 原告與被告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4之居 住處內發生性關係,而為原告於同日凌晨4時50分許返回該 居住處後,發現被告2人同睡該屋房間內之床上,原告甚感 憤怒,原欲報警處理,經被告2人央求,方始作罷,後經兩 造詳談達成協議,原告與被告甲○○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 權歸原告所有,被告甲○○、乙○○則分別簽立本票,同意 賠償原告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50萬元;詎被告2人事 後反悔,對原告提起妨害自由之刑事告訴,原告亦因此對被 告2人提出通姦、相姦之刑事告訴,而該2刑事案件經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均為不 起訴處分;是被告2人行為已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幸福 ,並侵害原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85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提起本件 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甲○○與原告係奉子成婚,原告於婚前游手好閒,不務 正業,收入不穩定,婚後兒子出生,依然故我,且夜不歸營
,在外斯混,並未負起養育、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原告與 被告甲○○間之婚姻本有破綻,自無原告所述婚姻生活圓滿 幸福遭受破壞可言。
㈡被告2人於104年11月29日並未通姦,僅係聊天至深夜,疲憊 而疏有不當措施,固有不當,然原告係藉此訛詐,趁機找專 業人員持攝影機前來蒐證,但並未無蒐得確切通姦證據,竟 仍以妨害自由方式迫使被告2人簽立本票,同意分別賠付200 萬元、50萬元,並憑空向臺中地檢署申告指訴被告2人涉犯 通姦、相姦罪嫌,是被告2人間並無通姦情事,且原告亦無 法舉證證明被告2人間有通姦行為,被告2人自無侵權行為可 言。
㈢被告甲○○於104年11月中經醫師診斷,有異常月經、疑骨 盆腔發炎等病症,於104年11月29日不可能與被告乙○○發 生性行為。且於104年11月29日當日,被告甲○○並未與原 告達成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原告所有之協議,且原告 所提離婚議書上之文字均為原告所寫,被告甲○○並未簽名 同意。
㈣被告甲○○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於建材行,月薪約24,000 元,被告乙○○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汽車修配之工作,月 薪約39,000元,被告2人經濟狀況均非甚佳,原告請求連帶 賠償100萬元之慰撫金,顯屬過高,並不合理。 ㈤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2.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於103年5月20日登記結婚,婚後 育有1子,目前婚姻關係存續中。
㈡被告間於103年11月間,曾以LINE通訊軟體,互為「你們二 個」、「二選一當然選你」、「沒辦法昨晚太...太愛妳 了」、「知道啦!寶貝」、「寶貝」、「親」、「香寶貝我 希望妳陪我好嗎?」,以及「夢到抱你睡」、「對啊,有人 太愛我」、「愛到都...刪第次賴」、「我快到了臭寶貝 」等對話內容,且曾拍攝被告間臉貼臉、被告乙○○欲親吻 被告甲○○臉頰等照片,有原告提出對話截圖及照片(見卷 第5頁至19頁,即證物二)可證。
㈢原告於104年11月29日凌晨4時許,在原告與被告甲○○位於 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4之居住處內,發現被告2人躺 在床上睡覺,其中被告乙○○上半身赤裸之事實,有原告提 出之蒐證光碟、臺中地檢署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可證。四、本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㈠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精神
慰撫金數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按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 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 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準用之,同法第195條第1、3項亦有明文。次按婚姻係以 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 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 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 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臺上字第2053號著有判例參照)。是 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 倘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甚而肌膚之親,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 容忍之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 度,即足當之(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391號判決 亦同此見解)。
⒉查原告與被告甲○○為夫妻,而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 2人間曾於103年11月間以LINE通訊軟體互為「你們二個」、 「二選一當然選你」、「沒辦法昨晚太...太愛妳了」、 「知道啦!寶貝」、「寶貝」、「親」、「香寶貝我希望妳 陪我好嗎?」,以及「夢到抱你睡」、「對啊,有人太愛我 」、「愛到都...刪第次賴」、「我快到了臭寶貝」等對 話內容,且拍攝被告間臉貼臉、被告乙○○欲親吻被告甲○ ○臉頰等照片,其後,原告更於104年11月29日凌晨4時許, 在原告與被告甲○○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4之 居住處內發現被告2人一同在床上睡覺,其中被告乙○○上 半身赤裸等節,乃為兩造不爭執,已如前述,足見被告2人 間互動確已逾越一般普通朋友之界線,而達親暱男女朋友交 往程度,被告乙○○半裸上身與被告甲○○同睡一床之行為 ,更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是被告2人所為顯 已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對於婚姻生活應享有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人格法益,且情節非輕,造成原告精神上受有痛苦,基 此,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及第195條等
規定,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 金),應屬有據。
⒊被告雖抗辯原告之婚姻本有破綻,自無原告所述婚姻生活圓 滿幸福遭受破壞,以及被告2人間確無通姦情事,原告亦無 法舉證證明被告2人間有通姦行為,被告自無侵權行為等情 。然被告就抗辯原告及被告甲○○間婚姻本有破綻之事實, 如原告於婚前游手好閒,不務正業,收入不穩定,婚後兒子 出生,依然故我,且夜不歸營,在外斯混,並未負起養育、 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等,並無任何舉證,已難採信;再婚姻 有無破綻並非被告甲○○得為逾越一般男女交往行為之正當 理由,且原告享有婚姻生活圓滿幸福之權利,或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亦非婚姻存有破綻即為喪失,是被告甲○○ 所辯原告之婚姻本有破綻,自無原告所述婚姻生活圓滿幸福 遭受破壞乙情,顯無可採。又侵害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之 行為,不以通姦行為為限,且本件被告2人行為已逾社會一 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構成侵權行為之情,已如前述, 則被告乙○○以被告甲○○患有疑骨盆腔發炎等病症為據, 抗辯被告2人間確無通姦情事,或原告亦無法舉證證明被告 間有通姦行為等節,縱然屬實,仍無礙於被告2人行為應成 立侵權行為之認定,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可採。 ⒋至被告抗辯原告以妨害自由方式迫使被告2人簽立本票同意 分別賠付200萬元、50萬元,或於104年11月29日當日,被告 甲○○並未與原告達成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原告所有 之協議等情,則與本件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或損害範圍無涉, 且此部分僅係原告得否行使上開本票債權或離婚協議是否成 立生效問題,而原告於本件並未主張行使上開本票債權或請 求被告甲○○履行離婚協議,故被告2人抗辯上開情事尚無 審酌必要,附此敘明。
㈡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精神慰撫金數額為何? 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一切狀況為之。本件原告為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 作,月收入平均約30,000多元,被告甲○○為大學畢業,目 前任職於建材行,月薪約24,000元,被告乙○○則為專科畢 業,目前從事汽車修配之工作,月薪約39,000元等情,業經 兩造自承在卷,暨斟酌被告2人之交往期間、方式,所致原 告精神痛苦程度等一切狀況,認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40萬 元之非財產上損害,應屬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 。
四、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 20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2人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且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均於105年6月13日送達被告2人,有 送達證書2件為憑(見卷第33頁、第34頁),被告2人迄未給 付,自應負遲延責任。又原告就上開准許部分請求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5年6月14日起算,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 則為無理由,不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4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 核原告勝訴部分,因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