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06號
TCDV,105,訴,1106,2016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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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106號
原   告 東大翰林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玲琴
訴訟代理人 徐明珠律師
複代理人  鄭謙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侯珮琪律師
被   告 林汏霏即林秀如
訴訟代理人 張壹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105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地號土地如附圖即民國一0五年八月十七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之增建牆面及鐵門均予拆除,並將附圖編號A所示土地面積十五點一六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捌拾柒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肆萬捌仟玖佰陸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不變更訴 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 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及第256條分別 設有規定。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 積11.9平方公尺之磚塊、鋁板圍牆及寬1.5公尺之鐵門拆除 (正確面積均已實測面積為準),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全體 區分所有權人。」。嗣於105年10月11日具狀更正該部分聲 明為:「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 附圖即民國105年8月17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 果圖所示之增建牆面及鐵門均予拆除,並將附圖編號A所示 土地面積15.16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有該民事更正聲明狀可憑(本院卷第58頁)。本院審酌原 告上開更正請求,乃係依地政機關實測結果而增加拆除地上 物面積、更正返還土地範圍,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與原訴仍然相同,應認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更正事 實上陳述而已,依首揭法條規定,並非訴之變更或追加,毋 庸徵得被告同意,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依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80號民事裁判意旨,於給付 之訴,僅需原告主張對被告有給付請求權者,其為原告之 當事人適格即無欠缺,而就訴訟標的之權利或法律關係有 管理或處分權者,亦得為適格之當事人,原告為坐落臺中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東大翰 林園社區之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 項前段規定,對於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 、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而「管理」通 常包含保管、使用及收益,是就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無權 占有系爭土地之共用部分應認原告為管理權人,就系爭土 地有訴訟實施權。
(二)東大翰林園社區建物係於81年5月7日取得使用執照,社區 之各區分所有權人於系爭土地為共有,其上各建號建物則 為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是應認除專有部分及約定專用 之範圍外,各區分所有權人不得無權占有,而侵害其他區 分所有權人之權益,而附圖所示包含A部分土地在內原屬 於社區之防火間隔、開放空間,因靠近電梯通道,若無遮 蔽將會有雨水灌入建物內,導致電梯故障,因此,當時之 區分所有權人遂共同決定於附圖所示A部分土地上方沿原 有建物搭建遮雨棚。詎料,包含被告之前手(住戶編號1B 之前屋主)在內之若干一樓住戶竟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 同意,約於85年間遮雨棚下方陸續將共用部分圍起自用, 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多次勸導並請求拆除後 ,至104年4月間僅剩被告與訴外人廖桂鄉(住戶編號1C) 仍未拆除,廖桂鄉於同年5月14日收受管理委員會寄發之 臺中福安郵局存證號碼226號存證信函後,已經將其無權 占有之共有部分土地拆除圍牆並返還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然被告至今仍置之不理,甚至經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於104 年6月17日以公所建字第1040017711號函要求被告限期拆 除後,仍堅持系爭土地上之圍牆及鐵門非其所裝設,乃購 買原告社區之專有部分時即存在之物,拒不拆除並占用原 告社區之防火間隔及開放空間。原告為使共用部分不遭被 告無權占有損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益,因而提起本件 訴訟。
(三)被告雖曾以系爭土地上之圍牆等地上物乃其前手所建而拒 絕拆除,然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A部分消防間隔、開 放空間自始即從未由被告及其前手取得專用之權利,其前 手本為無權占有,被告自無以其並無砌牆並裝設鐵門之行 為但卻繼續占有使用A部分土地,而得合理化於其占用全



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土地之理。是以,被告無權占用 社區之開放空間、消防間隔,實已危害全體區分所有權人 之所有權,爰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被告拆 除圍牆、鐵門並將土地返還。
(四)並聲明: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如附圖即民國105年8月17日臺中市中興地政事務所土地複 丈成果圖所示之增建牆面及鐵門均予拆除,並將附圖編號 A所示土地面積15.16平方公尺,騰空返還予全體區分所有 權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99年這棟大樓是我們前屋主蓋的,我跟前屋主買房子的時 候,也都沒有什麼要拆屋的問題,且如果要配合的話,前 屋主就要配合,不然已經經過十幾年這麼久了,才要我們 配合拆除,空照圖可以看出來是包括整個鐵皮屋一起增建 的,並非只有AB的部分,不可能只有AB是違建,其他 的鐵皮屋都不是違建,我們想說要等都發局那邊排拆的時 候我們會配合,我們是買來的時候就已經是這個樣子了, 該建物目前我們再使用沒有錯。
(二)並聲明: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為原告社區各 區分所有權人共有,惟該土地為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 積15.16平方公尺現為被告占有使用中等事實,已為被告 所不爭執,並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卷第11頁至第 23頁)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於105年8月2日勘驗明確,製 有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7頁至第48頁)及臺中市中興地政 事務所出具之土地複丈成果圖(本院卷51頁,如本判決附 圖)可憑,自堪信為真正。惟對於原告所提本件訴訟,被 告則否認原告有請求權存在,並以前詞置辯。
(二)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土地者,占有人對土地所 有權存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土 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被無權占有之事實無舉證責任,占有 人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 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 第1120號裁判意旨參照)。另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 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如欲對共有 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非謂共有人得對共有物之全部或任何一部有自由使用收益



之權利,如共有人不顧他共有人之利益而就共有物之全部 或一部,任意為使用收益,即屬侵害他共有人之權利(最 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80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各區分 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 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 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違反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 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1、2、4項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本院查:本件被告占有使用系爭土 地如附圖所示A部分面積15.16平方公尺,已如前述。且按 違章建築之買受人因違章建築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致不能取得所有權,故於基地所有人以該違章建築物為無 權占有其地而請求拆屋還地時,違建買受人對基地而言屬 占有人,因此,被告雖稱系爭占有部分係前手增建云云, 然被告既為買受人,且為目前占有使用人,則告對之訴請 返還所有物,依法並無不合。再者,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 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所定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107號解釋參照),又已登記不動產所有 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不在本院釋字107號解釋範圍之內 ,但依其性質,亦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司法院釋字第164號解釋參照)。準此,則原告之請求權 亦無消滅時效可言。且本件縱尚有其他違建占用之情形存 在,然原告並未對其他人訴請拆屋還地,此屬原告訴訟權 能施行之自由,本院自無從就原告未起訴部分併與審酌。 況違章建築之拆除,雖為行政主管機關之權責,然被告既 已無正當權源而占用系爭土地,則原告自仍可本於系爭土 地之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請求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 無須另待行政機關之違建拆除,是被告上開抗辯所稱事項 ,本院認為均無從採認。
(四)系爭土地為系爭社區全體區分所有人共有,被告未經其他 共有人同意或規約有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決議而占用如附 圖所示A部分,自屬無權占有,原告本於就系爭社區共用 部分之管理權,請求被告將附圖所示A部分之地上物拆除 ,將土地返還予原告管理,自屬有據。
四、從而、綜上所述,系爭地上物未經原告社區全體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占用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系爭土地如附圖所示 A部分,面積15.16平方公尺,被告為系爭地上物之事實上處 分權人,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民法所有權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拆除系爭地上物,將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附此敘明。六、兩造各自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 均與法律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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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