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認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57號
TCDV,105,親,57,2016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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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親字第57號
原   告  劉溢洲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宇
被   告  劉冠成
兼法定代理人 劉芝欣
訴訟代理人  陳佳珺
       林宗本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劉冠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非被告劉芝欣自原告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劉芝欣(原名劉阿美)於民國91年9 月23日結婚,嗣於97年2月20日離婚,被告劉芝欣隨後於97 年8月30日在印尼生下被告劉冠成,因該出生日期回溯至離 婚日共計192日,故被告劉冠成推定為兩造之婚生子女,惟 被告劉冠成實係被告劉芝欣自訴外人林仲洋受胎所生之子女 ,原告與被告劉冠成間並無親子血緣關係,爰依民法第1063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否認子女之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 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之主張不爭執等語置辯。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印尼出生 證明、DNA基因圖譜型別分析報告等為證,鑑定報告結果略 以:經G-plex套組分析其中D21S1437、D22S683、D8S1110、 D17S1294、D3S1744、D20S470、PensaE、D18S536、D13S765 等9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亦不相符(30組基因座中共16組不 相符),故劉溢洲劉冠成間應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 語。參酌現代生物科學發達,醫學技術進步,以DNA檢驗方 法鑑定子女之血統來源之精確度已達99.8%以上,是上開親 子鑑定結果應堪可採,依上開鑑定報告,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劉冠成非被告劉芝欣自原告受胎所生,足堪採信。四、按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181日起至第302日止,為受胎期間;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 子女。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 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95年5 月23日公布修正之民法第1062條第1項、第1063條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劉冠成於97年8月30日出生,受胎期間原告與被 告劉芝欣婚姻關係存續中,則依法自應推定被告劉冠成為原



告與被告劉芝欣之婚生子女。然被告劉冠成既非被告劉芝欣 自原告受胎所生,則原告於105年11月4日始確知悉子女非為 婚生子女,並於2年內,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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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