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戚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驊企業有限公司、曹明河、宏洲化學原料行即
吳啟綸、吳啟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