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96號
TCDV,105,補,2096,2016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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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96號
原   告 戚小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歆驊企業有限公司曹明河宏洲化學原料行
吳啟綸吳啟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之聲明之記載,為新臺
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得 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 榮 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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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歆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驊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