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舒亞即張鳳佳發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534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5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240 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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