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074號
TCDV,105,補,2074,2016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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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7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舒亞張鳳佳
支付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2534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9,53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240 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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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